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2、 具体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他的理解,
3、 “当中所指的连带责任是指在我方司机赔不起的情况下由车主负责连带赔偿责任”与此规定是无关的。
4、 “还是指对方车辆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赖账不赔,而由我方先代为赔付。”
5、 这么说也不完全对。
6、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指对侵权的事实、责任范围负连带责任。不是指对共同侵权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负连带责任。
7、 这个说法不准确。
8、 总的来说感觉问题里的各类说法都存在问题。
9、 单纯的谈第一百三十条是说在共同侵权情况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单独或者共同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10、 具体到这个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如果就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要求赔偿,那么他既有权要求单独的你们或者对方赔偿,也可同时要求你们一起赔偿。
11、 此规定主要是未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的。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