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汪青 山西环鑫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钢金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烨公司”)正陷入一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下称“商票”)追索权纠纷案件中。
环鑫公司负责人韩先生在9月5日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两起由商票引发的“官司”,致使该公司目前被强制执行金额达3600万余元,还剩下1400余万元的利息待执行,而且利息还在不断增长中。两起“官司”让该公司陷入长达五年的商票追索权纠纷案中,进而导致该公司的账户资金被冻结,经营陷入困境。
在民事诉讼败诉后,环鑫公司及金烨公司以遭遇合同诈骗事由向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公安局报案。截至发稿前,该案件已由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处于审判阶段。
“试票”
2018年,环鑫公司被辽宁省鞍山市海城东达物资有限公司(下称“东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环鑫公司兑付1800万元商票。
根据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判决书,2017年5月8日,环鑫公司作为出票人向鞍山凯奇华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凯奇华公司”)签发了总金额为1800万元的12张商票,所有商票到期日均为2017年11月7日,票面记载商票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对于上述民事诉讼,环鑫公司负责人韩先生表示,上述案件是凯奇华公司以“试票”名义骗取环鑫公司1800万元商票,并伪造铁精粉采购合同骗取金烨公司1400万元电子商票。实际上,这两家公司与凯奇华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商业贸易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公司因此不应承担承兑义务。
在拿到商票后,凯奇华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东达公司。案外人海城市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受东达公司委托,向凯奇华支付商票转让对价款1470万元。之后,当东达公司于2018年10月向环鑫公司发起付款请求时,遭到环鑫公司拒绝。
环鑫公司向经济观察报提供的数份电子商票复印件显示,在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环鑫公司共向凯奇华公司开出了50张电子商票,总金额达8840万元。其中,结束已作废的电子商票金额为5440万元,退回环鑫公司的电子商票金额为1200万元,不涉案电子商票为400万元,显示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是东达公司的电子商票金额共计1800万元,目前正陷入此次追索权纠纷案中。
谈及当初进行“试票”的原因,韩先生解释说:“主要是想通过试开电子商票看能否正常使用这个业务,并且当时理解下来,试票的票据会很快作废或者收回,不具有市场流通性。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求,票据转让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
据了解,企业开通电子商票开票功能,只需在银行开通电子商票开票业务后,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网站注册成功,即可给其他公司开具电子商票。
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翔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电子商票作为集传统结算方式、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作用于一体的汇票品种之一,一旦开具成功且被收票人签收,便无法进行“撤票操作”,即代表出票人需承担商票即期后的兑付义务。初始使用商票系统开票时,若财务人员没有开具电子商票的实操经验,建议可以请教有操作实务经验的其他财务人员进行指导,或在虚拟开立电子商票的软件或系统中进行测试。“使用开票系统测试时,应当采取单笔、小额的方式进行,并且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且收款人或持票人均应是出票人所信任的主体,并在收票人签收前及时撤回或作废试开的电子商票。”刘天翔说。
报案
环鑫公司法务史先生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合常规之处。他向经济观察报出示了两份内容及编号完全相同、盖有法院公章的执行裁定书。他表示,千山区执行法官在执行前,并未向企业出具法律文书,后用顺丰快递补递了法律文书。当企业方提出用顺丰快递寄送法律文书不合法后,执行法官又用邮政快递寄送了一份相同的法律文书。史先生告诉经济观察报,环鑫公司已完成实缴出资的一位股东也被执行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强制从其账户划扣1786万元钱款。
在民事诉讼败诉后,环鑫公司在2021年9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环鑫公司向经济观察报提供的一份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7年2月,环鑫公司需要肖某(凯奇华公司实际控制人)供应铁精粉,支付预付款2000万元。但肖某收到货款后仅以其中小部分履行合同,其余预付款既未用于组织货源,也未用于矿山生产,而是偿还其个人或公司债务,致使环鑫公司被骗1865万余元。
起诉书中指出,肖某意图取得环鑫公司商票用于质押融资,向时任环鑫公司副总经理闫某彪提出开通电子商票的要求。闫某彪为使公司负责人同意,谎称开通电子商票业务可以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压力。在取得授权后,闫某彪指使财务人员以“试票”为名向凯奇华公司开具多张电子商票,后凯奇华将电子商票质押到东达公司变现。2018年10月,东达公司提起诉讼,环鑫公司及金烨公司败诉,造成两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600余万元,该款项已通过执行手段被划走。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签订合同并获取预付货款后,仅履行了小部分合同,而将大部分预付款非法骗取,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此外,被告人肖某与闫某内外勾结,利用闫某的职务之便,通过骗取电子商票并进行质押套现,涉案金额同样特别巨大,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追究肖某和闫某彪的刑事责任。
2023年3月,肖某和闫某彪被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在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后,因本案存在重大漏犯、漏罪的问题,而被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2024年6月,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韩先生补充道,负责本案的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凯奇华公司的会计李某娜在笔录中表述,盈丰小贷公司的实控人刘某在整个票据的开立、收取、转让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此人曾在银行系统就职多年,熟悉商票规则和制度。“商票追索权纠纷案让两家公司合计损失超5100万元,已经被执行的实际损失超3600万元,还有1400万元待执行,并且利息也在不断增长中。如今,只希望法院可以尽快判决,公司能够尽快止损。”韩先生说。
由于闫某彪和肖某处于羁押状态,经济观察报无法与之联系,并且多次尝试联系刘某也未果。
“避雷”
环鑫公司的情况不是个案。
刘天翔发现,2022年以前,票据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较为平稳。从2022年开始,票据纠纷案件显著增加,且有超过一半是票据追索权纠纷。同时,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案件数量也较多。
刘天翔对企业给出建议:首先,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应深入学习《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票的法律地位和操作规范,仅在具有真实基础交易的情形下才能开具商票,不得违法开展商票质押融资、贴现等业务。
其次,企业还应建立电子商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票的开具、审批、流转、保管、兑付等流程,确保各环节均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除非票据义务人依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举证证明持票人明知票据系无效票据,或持票人对无效票据的获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票据义务人应当正常兑付。”刘天翔提醒道,所以持票人在获取票据时,只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明知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得的票据不予接受,即可避免此风险。若明知存在相应风险仍接受票据,即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针对本案的情况,刘天翔表示,环鑫公司可以依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证明持票人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以此不承担兑付责任。但环鑫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