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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07:45:0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根根,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原发布者:e

大家好,我是小根根,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原发布者:ert2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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