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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本《办法》颁发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典当行的管理规章即停止执行。
2、根据需要,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3、二、各分行要立即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
4、 (一)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典当行进行一次普查登记,摸清现有典当行的数量,批准机关、成立时间、资本金额、业务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5、 (二)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制订出清理整顿方案。
6、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设立,并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典当行,可予以重新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审查作出处理;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分支行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必须补办申请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审查,按《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处理;凡自行成立的典当行,一律撤销。
7、 (三)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结束。
8、清理整顿中,必须坚持《办法》规定的标准。
9、对股本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可通过限期补足或合并、兼并等方式解决,届时股本金达不到规定限额的,予以撤销。
10、 (四)清理整顿中,对典当行开展吸收存款、集资、资金拆借、信用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以及商品寄售、零售、旧物收购业务的,必须坚决加以清理和纠正。
11、 (五)各分行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12、对予以保留的典当行,经总行批准后再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13、三、在清理整顿结束前,各分行一律不得批设新的典当行。
14、四、鉴于典当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尚须逐步探索。
15、因此,各分行审批典当行,要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业务需求状况出发,做到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展。
16、为此,对典当行的审批目前暂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先报总行核准后再行批准设立的办法。
17、五、各分行应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和典当行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18、附: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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